Thursday, August 6, 2009

回教党雪兰莪禁酒

马青文冬区团新闻局主任浦文雄针对回教党雪兰莪州联委会主席拿督哈山阿里建议强制性实行禁酒令深表遗憾,并认为这又是另一个新的例子证明回教党不顾其他族群的感受,一意孤行实施回教法。


浦文雄说,华社必须警惕回教党的每一项回教化政策,并给予严厉的抨击,向回教法说不。他说,虽然嗜酒是不好的行为,过度喝酒也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但回教党可以采取行动逮捕非法喝酒的回教徒,而不能因此而禁止商家卖酒。禁酒令也剥削了卖酒商家以及买酒人士的权利。


浦文雄也是马青文冬区团署理团长。他说,回教党只是执政雪兰莪州就明目张胆的宣布建议实行禁酒令,虽然拿督哈山阿里声称禁酒令不会影响非回教徒,但华社不能对这种宗教化类型的禁风在我们生活的周遭发生而视若无睹,浦文雄担心有那么一天如果回教党掌握政权成立回教国将严重摧毁马来西亚多元文化多元色彩这个国家。


浦文雄也希望民主行动党能够认清他们的政治伙伴,不同的政治理念却勉强在一起,最后只会助纣为虐,协助回教党成立回教国,典当子子孙孙的未来。他说,为了国家及华社的未来,行动党应该表明立场,拒绝回教国。浦文雄说,面对回教党一次又一次探热性的宣布不利法令,其实也是在试探人民的反应,如果行动党没当一回事,继续与回教党纠缠在一起,这样的心态将让回教党误会华人也能够支持回教法,那将直接造就极端回教主义的滋长。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敢問您有認清巫統嗎?

陳不平 said...

"回教党雪兰莪禁酒"只是由回教党雪兰莪州联委会主席拿督哈山阿里建议强制性实行,根本八字还没一撇,也肯定很难獲得行動党及公正党的反持,許多馬华領袖爭先恐後發表激烈的言論。如果他们是基於正義维護非回教徒的权益,当然应該受到讚揚及支持。但为什么还未成事及实施的建议他们反应如此激烈,对已成事及实施,甚至派上用场的回教法却默不做声呢?
很多人(尤其馬华民政党党員)只看到回教党執政州属的回教法,却没有看到国阵執政州属的回教法。如今国阵執政州属的回教法被派上用场,当年馬华民政当年亦有份支持通过的回教法,不知向來以回教法攻擊回教党的馬华民政領袖,尤其是許多動輒喜欢以回教法攻击行動党及公正党的馬华民政領袖,有何看法?

为让讀者更詳细暸解,不平就轉貼光华日報的一則報导:

我国回教庭首例 女模喝酒判鞭6下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凌晨一时七分
(关丹21日讯)一名来自新加坡的32岁兼职模特儿去年在夜总会喝了一杯啤酒而被控,周日被回教法庭判处鞭笞6下,罚款5000令吉。
被告卡蒂卡莎丽丝薇苏卡诺,她于去年12月首次出庭面控时承认在公众场所喝酒。
被告周日身穿蓝色马来传统服装及披戴黑色头巾出庭。当法官拿督阿都拉曼宣读判词时,她一直低着头,沉默不语。
法官说,被告若无法缴交罚款将面临3年监禁。至于鞭笞刑罚则将由联邦监狱当局执行。
展缓执行
他表示是根据1982年彭亨州回教及马来传统习俗法(1987年修正)第136条文作出判决。
“法庭是在被告认罪后作出这项裁决的。既然本案已经过辩论程序,而且这项法律赋予鞭笞的刑罚,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鞭笞刑罚旨在让被告悔改,并且作为对回教徒的一个教训。”
卡蒂卡被控于2007年7月12日凌晨1时20分在珍拉丁的一家酒店的夜总会内饮用啤酒,被进行检举的彭州宗教局执法人员逮捕。
她的代表律师莫哈末祖基表示,辩方提出上诉,因此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刑罚。这里的回教法庭经已是第2次对女性判以鞭刑。早前,一名女服务员与一名男性在酒店里被上门扫荡的的执法官员逮个正着,结果也被判鞭刑。
还可上诉
38岁来自登嘉楼的男士与来自雪兰莪的22岁服务员当时被罚款5000令吉及鞭打6次。
惟犯者还未服刑,因他们还有机会提出上诉。
自1987年重新修订1982年彭亨马来传统条例及回教管理法以来,食用酒精的刑罚也越来越严厉。
根据马来传统条例第136条文,犯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再加上鞭刑6次。

再看首各州先後通过的刑罰不一的回教法,为何当时未曾見到馬华民政領袖反对各个州属先後通过的回教法,甚至在議會里支持通回教法。
以下为轉貼自中国報的報导:
(吉隆坡25日訊)巫裔女模喝酒遭回教法庭判處鞭笞6下一事,引起迴響,有者認為這項刑罰過于嚴厲,也有法律界人士透露,各州屬尚未統一回教法鞭刑。
由于部分州屬仍沒有實行馬來統治者理事會通過的條例,以致各州執行不同鞭刑,而有些州屬則未實行這項刑罰。
目前,只有10州屬執行回教法時實施鞭刑,其中包括雪蘭莪、吉蘭丹、聯邦直轄區、馬六甲、玻璃市、柔佛、霹靂、登嘉樓、砂拉越及沙巴。
大馬回教律師協會助理秘書再努里查說,各州所執行的鞭刑不統一,而且涉及的罪行也不同。
他舉例,1995年雪蘭莪州回教刑事法條例闡明,散播不實教義、玷污膜拜場所、亂倫、賣淫等,可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不少過3年監禁,或鞭笞不超過6下。
“至于1985年吉蘭丹回教刑事法典列明,通奸、雞奸可被判處超過3年監禁或不超過5000令吉罰款,或者兩者兼施及少過6下的鞭笞。
⊙雪蘭莪
1995年雪蘭莪州回教刑事法條例闡明,散播不實教義、玷污膜拜場所、亂倫、賣淫等,可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不少過3年監禁,或鞭笞不超過6下或兩者兼施。
⊙吉蘭丹
1985年吉蘭丹回教刑事法典列明,通奸、雞奸可被判處超過3年監禁或不超過5000令吉罰款或少過6下鞭笞或兩者兼施。
⊙聯邦直轄區
根據聯邦直轄區1997年回教刑事法令,凡犯下亂倫、賣淫、雞奸等罪行者,可被判監不超過3年或罰款少過5000令吉,或鞭笞不超過6下或兩者兼施。
⊙馬六甲
馬六甲1991年回教法條例指出,違反自然性行為可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坐牢少過36個月或不超過6下的鞭笞或兩者兼施。
⊙玻璃市
1991年回教刑事條規闡明,散播不實教義、亂倫、通奸、雞奸、喝含有酒精飲料等,可罰款少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鞭笞不超過6下或兩者兼施。
⊙柔佛
1997年回教法條例闡明,散播不實教義、亂倫、賣淫、皮條客等罪行,可判處最高5000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者鞭笞少過6下或兩者兼施。
⊙霹靂
1992年回教法條例闡明,凡是安排妻子賣淫、進行違反自然性行為者,可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者鞭笞最多6下或兩者兼施。
⊙登嘉樓
根據2001年登嘉樓回教刑事法典,散播不實教義、亂倫、有意讓妻子賣淫、皮條客等,可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者鞭笞最多6下或兩者兼施。
⊙砂拉越
2001年回教法條例列明,散播不實教義、亂倫、賣淫、皮條客,可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者鞭笞最多下或兩者兼施。
⊙沙巴
1995年回教刑事法闡明,違反自然性行為,可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鞭笞最多6下或兩者兼施。